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5 〕1 号
西峡县回车其昌方解石精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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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峡县回车镇黄湾村
法定代表人:李其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取 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核 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2024 年 11 月 19 日的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11 月 20 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11 月 21 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11 月 19 日 取得的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影像 照片,经企业法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证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3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未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设 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024 年 11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 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了覆盖。
2025 年 1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3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 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 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9000,代入公式:190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9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设置不 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15 房间取得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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