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30 号
西峡县奇安橄榄石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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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峡县西坪镇豫边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安金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上料口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物料在上料过程中无组织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取 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 体、委托人合法性;2024 年 11 月 19 日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摘录), 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企业符合环境功能区规 划;2024 年 11 月 19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经企业授权委托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2024 年 11 月 19 日取得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排放的照 片、产生的粉尘排放的照片, 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2024 年 11 月 19 日取得的企业员工花名册由企业提供并盖章,用以证明企 业规模;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 3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2024 年 11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 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9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减少 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天 以下,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31314,代入公式:31314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131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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