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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8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2-27

西峡县鹏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79455633N

地址:南阳市西峡县西坪镇豫边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11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4   11    19    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已核实与原件 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合法性;2024   11   19   日取 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摘录), 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企 业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2024   11   19   日制作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企业法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 事实;2024  11  19  日取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粉 尘排放的照片、产生粉尘排放的照片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2024   11   19 日取得的企业员工花名册由企业提供并盖章, 用以证明企业规模;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1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35 ),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2024  12  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企业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上料口已密闭。

2024  12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30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  物的排放”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 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 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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