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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6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2-16

西峡县钢铁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2998K 

地址:西峡县双龙镇后湖村

法定代表人:闫东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堆放物料已采取密闭措施 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4  9  29  日取得 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表,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违法企业主体的合法性;2024   9  29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 企业法人确认,用以证明企业违法事实;2024  9  29  日取得 的现场照片,用以于证明企业违法事实;勘察示意图为凭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30 ),责令你单位立即对密闭不严的物料进行密闭。2024  10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到位。

2024  10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7 ),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到位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 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 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 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 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到位的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F1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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