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信息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5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2-06

当事人:冯晓东

住址:西峡县丁河镇凤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2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恐龙蛋保护区中挖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于 2024  9  29  日取得 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实与原件无误,用以证明当事人真实性;2024  9  29  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  10   8  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本人确认,用以证明违法事实;2024  9  29  日取得的挖沙照片,用以证明违法事实;现场勘查示 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 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28  ),责令你将所挖沙土回填。

2024  10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所挖的沙坑已回填,恢复原貌。

2024  10  2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6 ),告知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 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挖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 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 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除可 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 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地点, 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4, 1, 1],处罚金额(X)1173,代入公式:1173 = 300 + ( 10000 - 3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经查系因个人:企业规模、管理类别2项裁量因素未选择。最终裁量金额:117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挖沙的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壹佰柒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 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我局 14  F06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F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