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1 号
河南祥瑞环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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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经十路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广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8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南阳港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西峡中心加油站现场监控发 现,河南祥瑞环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驾驶一辆牌照为豫 R3QC353 的车辆,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1 点 08 分进入南 阳港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西峡中心加油站进行现场采样检测,12 点 20分完成检测驾车驶离该加油站,现场检测时间共计为 72 分 钟。检测项目有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共计五项。加油站现场监控显示:该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时,直接用采样器采 样管对加油站 2 个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点位采样,剩余 2 个点位未进行检测;未按布局点位及间隔时间规范要求采足 16 个无组织废气样品,随后出具了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 检测报告,存在未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采样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涉嫌检测数据造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祥瑞环保检测科技有 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 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规出具的造假 检测报告书; 南阳港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西峡中心加油站与河南 祥瑞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协议书; 河南祥瑞环保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记录表); 河南祥瑞环 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及在职人员名单;地址确认 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23 号),责令你单位要求立即对南阳港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西峡中 心加油站无组织废气进行重新采样检测,并出具真实有效检测报告。
2024 年 9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9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处罚金额(X):24000 元,代 入公式:20000+(100000-20000)x[(1/5)² + (2²+1²+1²+1²+1²+1²)/(5² x6)] x 50%= 24000;最终裁量金额:24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银 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 理回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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