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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3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1-15

西峡县昌硕石材发展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9LFN8X8B 

地址:西峡县桑坪镇北湾村余家组 18 

法定代表人:冯永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于西峡县桑坪镇仓房村(西峡县巨丰粉体矿山)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覆盖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 29 号),责令你单位对未覆盖到位的砂石物料进行覆盖。

2024 年 10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覆盖到位。

2024 年 10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5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到位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 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 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 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 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 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占 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以上 500㎡以内的,裁量等级: 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16075,代入公式:16075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该企业是贸易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最终裁量金额:16075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到位的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陆仟零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4  F1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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