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信息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2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1-12

当事人:王铜

证件类型:身份证

住址:西峡县五里桥镇白鹤湾村赵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1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修路铺设路基,导致部分林木被砍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王铜砍伐林木过后的照片等 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8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25  ),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7 天内对所毁林木进行补种。

2024  9  2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了复查:对所毁的林木正在补种。

2024  10  1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3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自然保护区内修路铺设路基,导致部分林木被砍伐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 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除可 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 1, 1, 4, 1, 1],处罚金额(X):1173,代入公式:1173 = 300 + ( 10000 - 3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经查系个人:企业规模、管理类别2項裁量因素未选择,最终裁量金额:117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自然保护区内修路铺设路基,导致部分 林木被砍伐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仟壹佰柒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 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我局 14  F06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F1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