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0 号
西峡县兴波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9F8WB24C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丹水镇屈沟村上陈组
经营者:郑晓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直接排放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郑晓波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 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 15 号),责令你立即对倾倒在西峡县丹水镇屈沟村庆沟组的鸡粪进 行处理。
2024 年 8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已对倾倒鸡粪进行了清理。
2024 年 9 月 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 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 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800 ,代入公式:6800 = 5000 + ( 5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 ² x 6 ) ] x 50%;,该养殖场为个体工商户,最终裁量金额: 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 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 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我局 14 楼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 14 楼 F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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