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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20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0-25

西峡县兴波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9F8WB24C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丹水镇屈沟村上陈组 

经营者:郑晓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直接排放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郑晓波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 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 15  ),责令你立即对倾倒在西峡县丹水镇屈沟村庆沟组的鸡粪进 行处理。

2024  8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已对倾倒鸡粪进行了清理。

2024  9  5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5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 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  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6800 ,代入公式:6800 = 5000 + ( 5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 ² x 6 ) ] x 50%;,该养殖场为个体工商户,最终裁量金额: 6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 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银行 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我局 14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 14  F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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