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信息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19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10-18

西峡县昌国钣金烤漆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41JN669J 

地址:西峡县城工业大道中段李家营

经营者:王昌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9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正在对车牌号为豫 R175NQ 车辆进行喷漆作业,未按要求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 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喷漆 作业的照片和视频;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喷漆房安装合 同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26 ),责令你单位规范喷漆行为,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9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4  9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0 ),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未按要求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 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 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 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  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 元,代入公式: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 272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未按要求规范使用 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F06 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F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