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19 号
西峡县昌国钣金烤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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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峡县城工业大道中段李家营
经营者:王昌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9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正在对车牌号为豫 R175NQ 车辆进行喷漆作业,未按要求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 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喷漆 作业的照片和视频;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喷漆房安装合 同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26 号),责令你单位规范喷漆行为,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年 9 月 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9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20 号),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未按要求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 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 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 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 元,代入公式: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 272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未按要求规范使用 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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