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18 号
西峡县兴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G2Q19Q
地址:西峡县重阳镇半川村
法定代表人:武胜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 2024 年 6 月 24 日监督性检测中显示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不达标,造成油气泄露。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图片;第三方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18 号),责令你单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4 年 8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加油站 进行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气液比达标。
2024 年 9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8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 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 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 油罐车、气罐车等,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 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 3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000 , 代入公式:320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检查后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 6400 元,最终裁量 金额:2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 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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