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1323 环罚决字〔 2024 〕17 号
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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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范蠡东路宏江升龙苑六号楼西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晓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 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违规出具的检测方案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待西峡鑫立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生产后对其进行重新采样监测,并出具有效监测报告。
2024 年 9月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西峡鑫立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产,你单位待其恢
复生产后对其进行重新采样监测。
2024年9月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9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 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 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 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 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 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 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 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 应当遵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 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
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4000,代入公式:240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南阳荣青环境工程评估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环保工程、咨询, 无加工设备等性质,管理类别、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未选择,最终裁量金额:24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出具检测方案的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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