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5-00009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0日 |
标 题 | 西峡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西政〔2024〕3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10日 |
西峡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
西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峡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加强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现将《西峡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0日
西峡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
管 理 办 法
为保障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促进水质达标,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厅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水农〔2019〕19号)、《南阳市水利局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的通知》(宛水农〔2023〕21号)等要求,结合西峡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使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供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农村供水工作,将农村供水工程卫生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当地水源的卫生防护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维护、水质消毒等工作。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统筹供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补给区域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测和监督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对农村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安全运行检测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有关检测机构依法履行供水水质检测职责时,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检测指标和频次严格按照《南阳市水利局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的通知》(宛水农〔2023〕21号)要求进行(详见附件)。
第六条 检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分析、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检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有专职人员负责检测工作,配备与完成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车辆,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执行。水样采集、保存、运输由县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22)进行评价。
第九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每个工程的水质检测数据按照规定时间反馈给县水利部门,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条 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要及时将检测技术报告报县卫生健康部门,并抄送县水利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检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等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检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县卫生健康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检测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工作纳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附 件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一、水质检验项目指标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
(一)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定期水质检测:
水源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应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的水质常规指标。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检测报告单有限值、检测值及检测结论。
水质检测频次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工程类型 | 检测水质类型 | 检测频次 | 检测指标 |
千吨万人工程 | 水源水 | 每年不少于1次 | 地表水不少于GB3838常规及补充项目,地下水不少于GB/T14848中常规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减相关指标。 |
出厂水 | 每年至少大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 | 不少于GB5749中常规指标和消毒剂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减相关指标。 | |
末梢水 | 每年至少在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 | 不少于GB5749中常规指标和消毒剂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减相关指标。 | |
千人工程 | 水源水 | 2年不少于1次 | 地表水不少于GB3838常规及补充项目,地下水不少于GB/T14848中常规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减相关指标。 |
出厂水 | 每年不少于1次,山区丘陵区根据实际情况2年内实现抽检全覆盖 | 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检测报告单有限值、检测值及检测结论。 | |
末梢水 | 每年不少于1次,山区丘陵区根据实际情况2年内实现抽检全覆盖 | ||
百人工程 | 水源水 | 3年不少于1次 | 地表水不少于GB3838常规及补充项目,地下水不少于GB/T14848中常规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水源水质实际情况增减相关指标。 |
出厂水 | 每年不少于1次,山区丘陵区根据实际情况2年内实现抽检全覆盖 | 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检测报告单有限值、检测值及检测结论。 | |
末梢水 | 每年不少于1次,山区丘陵区根据实际情况2年内实现抽检全覆盖 | ||
分散式供水工程(有分散供水工程行政村选择不少于1处有代表性工程) | 每年1次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锰酸钾指数、氨、砷、氟化物和硝酸盐。 |
常规检测指标:根据上表确定的水质指标;
污染指标:氨氮、硝酸盐、耗氧量等;
感官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消毒剂余量:余氯、二氧化氯等;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二)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常现场水质检测:
出厂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末梢水主要检测浑浊度、色度、消毒剂余量等。每个月应对区域内20%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质巡测。
(三)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检应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1个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进行1次主要常规指标和部门非常规指标分析,以确定本地区需要检测的常规指标和重点非常规指标,并加强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状况巡检。
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三、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四、县水质检测中心应详细掌握区域内每个供水规模 20m3/d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质类型、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水厂的检测能力。巡查时应详细了解水源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县水质检测中心同时负责对小型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及检测仪器操作维护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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