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单位名称: 南阳华**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2*****44202C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23*********015
住址:西峡县五里桥乡**组**号
电话:13949309999
本机关于2024年08月09日对你公司擅自毁坏林地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中旬,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回车镇杜店村**组处倾倒工程弃渣,毁坏林地面积2866㎡(4.3亩)。上述行为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林地案件现场勘验报告、资源林政管理股证明、询问笔录、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摄影等为证据。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造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毁坏面积0.5亩以上2亩以下,其他林地1亩以上5亩以下的。确定南阳华**桥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弃渣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采用参考法,参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每平方米3元,恢复植被费用每平方米10元,本机关责令南阳华**桥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其违法行为,对南阳华**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18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费用2866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8598元的1.6倍罚款伍万玖仟陆佰壹拾贰元捌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峡县林业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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