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林罚决字〔2024〕第011号
☑个人姓名:包**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3421
住址: 西坪镇峡河村**组**号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在西坪镇峡河村**木材加工厂院内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松树原木124节,折合木材材积5.8530m³,折合蓄积9.0046m³。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已构成违法。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讯问笔录等为证据。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包**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松树原木124节。
2、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2494.04元2.2倍的罚款伍仟肆佰捌拾陆元捌角玖分(¥5486.8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峡县林业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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