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罚决[2024] 第4号
双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罚决[2024] 第4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 郭*玉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2319******5114住址:双龙镇**小区*号楼2单元101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对郭*玉在居住建筑物楼梯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居住建筑物楼梯间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经复查仍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居民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业主应当遵守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笔录
3、违法现场照片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868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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