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罚决[2024]3号)
双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罚决[2024]3号)
☑单位名称: 河南省西峡县双龙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袁*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411323MF****515T 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村委会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在双龙镇**村余家庄组建设厂房,占地7640平方米,该宗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西峡县双龙镇自然资源所土地性质及面积证明;
2、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违法现场照片。
因项目违法占地行为发生于2017年,结合全案情况、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经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对本案行政处罚拟采用项目违法占地建设时期(2017年)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予以处罚。按照现场测绘结果,你单位非法占用公路用地11.13亩,其他草地0.01亩,旱地0.03木,乔木林地0.26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当年实施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中——五、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 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 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 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三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五、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 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 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 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以其他土地面积764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38200元(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868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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