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白羽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白羽罚决字〔2024〕第1号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个人姓名: 张*云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5125
住 址: 西峡县白羽街道老玻璃厂家属院南巷小区
本机关于2024 年 11月12日对西峡县张*云公共走道电动三轮车充电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我单位在消防现场检查中发现张*云在西峡县白羽街道老玻璃厂家属院南巷的居民小区存在私拉电线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为电动三轮车充电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违反了《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对在居民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的处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实施《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九条规定,量罚区间为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库账户(收款人名称:西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开户行:西峡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峡县白羽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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