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水罚决字〔2024〕第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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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周**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093474
住址: 河南省西峡县*******村九组
本机关于 2024年 12月 4 日对你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12月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淇河***下营村阳坡山组段河道内采砂石。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规定的区域,限期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已于改正期限内将挖出的砂石原地回填,并对河道进行了平复,未取得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868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西峡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峡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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