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6 号
西峡县车之宝汽车维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93540551J
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 废气处理装置未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机动车维修厂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10 号),责令你单位在日常维修经营过程中,加强对废气处理装置 日常维护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年 7 月 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7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 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 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 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 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 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 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财政局(开户名称:西峡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农商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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