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信息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0 号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 时间:2024-0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0 号 


西峡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9GNJQN94 

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葛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希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6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西峡县路通物流有限公司贮存的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砂土物料进行覆盖。 

2024 7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对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砂土)进行了覆盖。

2024 7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1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 告字〔202411 号)后,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 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进行密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 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 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 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 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 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 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5, 1, 1, 1],处罚 金额(X)19675,代入公式:19675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经查你公司依据排污许可条例,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此裁量因子忽略。最终裁量金额:19675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玖仟陆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农商行(开户名称:西峡县农商行;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财政局)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西峡分局 1406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西峡分局 14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8 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