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不罚决字〔2024〕2 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不罚决字〔2024〕2 号
西峡县鼎圆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79443324L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重阳镇半川村
法定代表人:雷平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汽油加油机枪集气罩未紧闭并脱落,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加油机油枪集气罩未紧闭并脱落的现场照片;检测结果;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 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 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经查该加油站当天下午采取了有效措施,立即维修并正常使用汽油加油机枪集气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一)1.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2024 年 6 月 19 日, 我局向你加油站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1323 环不罚告字〔2024〕2 号),告知拟对你加油站的违 法行为不予处罚。 2024 年 6 月 19 日,你加油站收到《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不罚告字〔2024〕2 号)后,在法定 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经研究,你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 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你加油站应当: 加强管理,并正常使用汽油加油机油枪集气罩。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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