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1 号
西峡县田关乡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9KTJ4C5J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田关镇滨河路府前街交叉口往南300 米
法代表人:孙军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4 年 5月 20 日和 2024 年 5 月 26 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
生产运行日报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
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2024 年 6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生产运行记录进行补充。
2024年 7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000,代入公式:80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农商行(开户名称:西峡县农商行;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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