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3 环罚决字〔2024〕12 号
南阳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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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产业集聚区石梯路口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人员花名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车间密闭不严扬尘外排的现场照片;企业纳税信息汇总表;企业地址确认书;易产生扬尘物料量台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对车间门帘进行重新制作并密闭,防止粉尘外排。
2024 年 8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采取了措施,对门帘重新进行制作,防止了粉尘外排。
2024 年 8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3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位的装卸物料过程中未控制扬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装卸物料 1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农商行(开户名称:西峡县农商行;
银行账号:0000 0058 2740 8868 0012;代办银行:西峡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4 楼 F0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 14 楼 F1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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