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公开领域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西峡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2号

来源:西峡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规定,现将西峡县2024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西峡县2024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目的

为实施公共利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丁河镇丁河村、简村;重阳镇重阳村;丹水镇潭沟村;回车镇黄湾村、陡沟村;太平镇松树门村;西坪镇操场村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

被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社保标准

青苗

补偿

附着物补偿

农业人口

安置途径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西

 

 

 

 

 

 

丁河镇、重阳镇、丹水镇、回车镇、太平镇、西坪镇

丁河村

0.1625

0.0012




0.1613

75.00

69.00

64.2

2.25

按照宛政[2018]14号文件

执行

181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安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

简村村

0.3357

0.1309



0.2048


重阳村

0.4479

0.4269





黄湾村

7.1320

0.7811


3.8976

2.4533


陡沟村

0.7823

0.5883


0.1940



松树门村

4.1148

0.0436

2.8951

0.9842

0.1094

0.0825

潭沟村

0.9689

0.9689





操场村

1.9817

1.6952



0.2865


合计

15.9258

4.6435

2.8951

5.0758

3.0540

0.2364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进行补偿。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西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9697287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它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和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