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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指南

来源: 时间:2024-08-07

(一)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和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审核、审批(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城乡特困供养资金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名册,按月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对象社保卡账号。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入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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