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来源: 时间:2024-08-07

(一)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

凡持有西峡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书;

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致贫致困致残致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名册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3、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册,按月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至对象社保卡账号。

(三)认定对象和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认定标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