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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01-1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3 环责改字[2024]3号

单位名称:西峡县弘龙建筑废料制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70060770L

地址: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赵营组

法定代表人:马向申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峡县弘龙建筑废料制砖有限公司10月10日19时至20时隧道窑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显示氮氧化物超标,小时均值为101.57mg/m3,执行标准为100mg/m3,超标倍数为0.0157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超标当日自动监控系统小时均值日报表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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