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内未受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通告
来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4-05-24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结合企业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经核查,西峡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西峡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特此通告
西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