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2024-00087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11日 |
标 题 | 西峡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4]1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1月11日 |
西峡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峡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西峡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1日
西峡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各尽其责、有序协同的养老服务供给新局面,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养老工作的要求,牢牢把握我县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老年人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为助力南阳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奋力谱写民富县强、幸福西峡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县实际情况,对社会预期进行合理引导,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统筹考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义务基础上,通过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二、工作目标
持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西峡县重点民生实事,坚持“三级书记”抓养老。到2025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健全完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幸福美满的养老图景日益呈现。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南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西峡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和责任单位等,对健全、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老年人分类提供养老服务。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不再列出)
(二)构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2.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立足“9073”养老服务格局,制定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并编制专项规划,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将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动项目建设。紧盯政策机遇,谋划储备养老服务项目,并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项目库。推动县级康养综合体、乡镇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改居新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项目手续办理,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实现项目落地见效。(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城镇养老设施。持续提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机制,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符合办理养老服务用房登记的项目及时将手续办理至县民政部门,确保养老服务用途。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利用清理的养老服务用地用房达标补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托邻里中心场所建设和功能配置,增强养老服务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助餐服务,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打造以“六专六好”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圈。(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农村养老网络。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做好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原敬老院)产权登记,增加服务功能,富裕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打造农村养老核心阵地。依托乡里中心场所建设和功能配置,利用现有村级幸福院或村闲置校舍、厂房、老旧村部等场所改造修缮后,积极引导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运营,实现兜底保障与普惠养老有机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动村级幸福院提升服务质量,增加社会效能,更好的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适老化改造。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根据实际条件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保障制度
7.实施老人综合评估机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县民政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医养康养融合。深入推进康养产业与旅游观光、中医理疗、健康养生、旅居养老、休闲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实施“养老服务+行业(中医药、艾产业、文旅、家政、养生)”行动,培育康养品牌,加强招商引资,带动养老服务规模化、连锁化、集约化发展。统筹城镇养老服务体系与医疗资源的衔接,完善医养一体化服务机制。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中医药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特殊老人探访机制。依托基层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庭养老指导、供需对接等便民服务,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多方参与。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失能、残疾老年人照护水平。积极开展养老机构“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管理运营模式,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完善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强化养老服务人才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立统计调查发布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县民政局、县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稳定有序运营。(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挥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市、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明确相应的任务分工,切实落实责任。
(二)强化指导监督。县政府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监督考核。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完善标准规范,发挥其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西峡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 件
西峡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省、市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县人社局 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县卫健委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省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 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5 | 最低社会 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特困老年人 | 7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8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9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条件具备时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 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12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股务。 | 县级政府负责。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县残联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 帮助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县级政府负责。 |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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