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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水利局水利领域行政处罚的决定(5号)

来源:水利局 时间:2023-09-26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 杨克 证件类型: 居民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319******571X 住址: 西峡县 **************号

本机关于 20 23 年 月 日对 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擅自在 太平镇东坪村桦栗树组东坪河河道内 采砂一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 : 你于20 23 年 月 日,擅自在 太平镇东坪村桦栗树组东坪河河道内 采砂 。上述行为 违反了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第二十 七 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规定的区域,限期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规定 ,已经构成违法。

违法的证据: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勘验图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  轻微  

    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规定的区域,限期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西峡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00000058274088680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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