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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3环罚决字〔2023〕4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3环罚决字〔202343

 

西峡县劲派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44052903T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五里桥镇世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程武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接市局转办2023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202311轮次内蒙古专业组现场监督帮扶发现西峡县劲派制造有限公司(系西峡县内燃机进排气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违法线索“该公司铸二车间浇注工序正在生产,浇铸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后经车间内排气筒直接排放,未按环评要求安装治污设施”,经调查,你公司已落实环评要求对浇注工段大部分无组织粉尘进行了集中收集处理,但未收集处理到位,造成少量无组织粉尘排放、泄露。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企业员工花名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3环责改字【2023】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铸二车间浇注工序治污设施改造安装。

2023年11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要求对浇注工序进行了升级改造,具体为对浇注工序再次进行了密闭并更换了新的脉冲袋式除尘器,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2023年11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3〕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利。

2023年11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3环罚告字〔2023〕44号)后,未在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环评要求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未按验收要求使用或管理治污设施,造成少量无组织粉尘抛洒,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i):

B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违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B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4:限期改正时间内改正,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发生事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1,5,2,1,11,1,],代入公式:41085.71429=20000.0+(200000.0-20000.0)x[(1/5)²+(1²+5²+2²+1²+1²+1²+1²)/(5²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1085.71429元。(2)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要求,罚款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的规定,最终裁量金额:4108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壹仟零捌拾陆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峡县农商行(代办银行:西峡县财政局;银行账号:00000058274088680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40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4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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