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住建局2023年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来源:西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04
西峡县住建局行政职权目录(共311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一、行政许可类(31项)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7 |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 |
8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并入规划设计方案 |
9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1 | 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
12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13 | 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
14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15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16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1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8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19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20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2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2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2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2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5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26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
2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29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30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3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认定 |
二、其他职权类(47项) | |
32 | 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目录的公布 |
33 |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
34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3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初审 |
36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37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38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39 |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40 | 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备案 |
41 | 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备案 |
42 |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 |
43 | 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 |
44 | 查验竣工档案认可文件 |
45 | 建设工程抗震审查备案 |
46 | 省级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与验收初审 |
47 | 参与或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4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49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50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51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52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53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54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55 | 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
56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
5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58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59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设计条件核定 |
60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设计方案审查(并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61 | 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审查批准 |
62 | 省级以下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批 |
63 | 人民防空疏散避难训练场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审批(省级人民防空疏散避难训练场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除外) |
64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65 | 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
66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
67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68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69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
70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 |
71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72 | 城市古树名木移植批准 |
73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74 | 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 |
75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退还 |
7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77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三、行政检查类(18项) | |
78 |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行为的监管 |
79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使用行为的监管 |
80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8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82 | 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
83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84 |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检查 |
85 | 对城市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86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87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
88 | 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核查 |
89 | 施工劳务企业信用档案核查 |
90 | 临时占用绿地检查 |
91 | 修剪绿化苗木检查 |
92 | 占用绿地检查 |
93 | 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94 | 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95 | 对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
四、行政奖励(1项) | |
96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五、行政强制(3项) | |
97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98 | 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
99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
六、行政确认(4项) | |
100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101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10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03 |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
七、行政征收(2项) | |
10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105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
八、行政处罚(206项) | |
106 |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107 |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108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109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
11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111 | 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112 | 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113 | 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
114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115 | 对人防工程勘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设计单位未根据勘查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
116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
11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118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119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20 | 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121 | 对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122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1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124 | 对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125 | 对单位、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12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127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2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129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130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131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132 |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建材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处罚 |
133 | 对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对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13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135 | 对项目总监有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或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或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或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一的处罚 |
136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137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13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139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处罚;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140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41 | 对招标人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处罚 |
142 |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对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或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 |
143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144 | 对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或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或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145 | 对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处罚;对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14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4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148 |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对勘察、设计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149 |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处罚 |
150 |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对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151 |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152 | 对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153 | 对勘察、设计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154 | 对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对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155 | 对审查机构超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或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或未按规定内容审查的、或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或未按规定在合格意见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意见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156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157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或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处罚;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处罚;对审查机构处罚时对机构法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158 | 对建设工程现场擅自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对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处罚 |
159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160 | 对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勘察单位勘察成果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161 | 对勘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或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或不参加施工验槽、或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对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对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162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163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164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
165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166 | 对建造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167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对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168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169 |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进行使用的处罚;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履行道路养护职责或拒绝市政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170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检查验收,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171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17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对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17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未在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174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中涉及原发证机关职权的处罚 |
17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176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177 | 对销售中不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17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17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行为的处罚 |
180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181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18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18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184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185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186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187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188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189 | 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罚 |
190 | 对隐瞒实情骗取资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19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192 | 对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193 | 对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未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的处罚 |
194 | 对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处罚 |
19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
19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19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198 | 对未及时报送《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处罚 |
199 | 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2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201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202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203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204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20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206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207 | 对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处罚 |
20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209 |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处罚 |
210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罚 |
211 | 对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对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212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21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2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215 | 对机动车、非机动(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216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处罚 |
217 | 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
218 |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树木的处罚 |
219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22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221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222 | 对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223 | 对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224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225 | 对燃气经营企业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或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处罚 |
226 | 对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或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安装、维修的处罚;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227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未设立售后服务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的处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228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229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标准的燃气、或未定期检查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的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230 | 对燃气经营单位设置的瓶装燃气换气服务点瓶库设置在住宅建筑面积小于十平方米、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间距达不到规定的处罚;燃气经营单位设置的瓶装燃气换气服务点存放实瓶的总容积超过一立方米、双层摆放、21时至次日7时储存实瓶的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者要求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231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改动燃气设施的处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232 | 对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23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234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235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地线、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焊接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236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更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237 | 对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238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项目总监)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的处罚 |
23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处罚;对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处罚;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240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241 | 对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242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243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244 | 对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和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245 | 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鉴、图章、执业证章的处罚;对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246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工程强制性标准勘察、或设计、设计企业未按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247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248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对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对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249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的处罚 |
25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251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252 |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253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检测的处罚;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254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擅自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材料、新技术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25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2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或者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2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2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25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26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对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261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处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物品或者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处罚 |
26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263 | 对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安装、拆卸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备案证明等文件及监督起重设备使用情况的处罚 |
264 | 对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对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和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对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对施工起重机械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265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对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对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266 | 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注销手续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267 | 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对施工生产无安全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处罚; |
268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处罚 |
269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270 | 对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
271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272 |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仍在使用的处罚;对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273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对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274 | 对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处罚;对资质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的;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275 | 对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对资质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或企业依法终止的;或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或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资质的处罚(施工劳务);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76 | 对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施工劳务) |
27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的处罚;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278 | 对水泥企业、使用单位少缴或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279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者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280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或者弄虚作假取得企业资质的处罚 |
281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28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28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28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85 | 对工程监理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86 | 对勘察设计企业被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28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28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289 | 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290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291 | 对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292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293 | 对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294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295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 |
296 | 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297 |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298 |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299 | 对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300 | 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301 |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302 |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303 |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 |
304 |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
305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306 |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307 |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308 |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309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310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311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西峡县住建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2023版本(含放权赋能)(最新)(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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