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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镇简易程序办案流程

来源:双龙镇 时间:2023-03-09

简易程序办案流程(含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办案流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

1.表明身份。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查明违法事实。根据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或其它能够固定证据的文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3.告知。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记录。

4.送达。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行。对于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有效罚款票据。其他情况都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对于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镇政府;镇政府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备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进行备案。

7.立卷、归档。

三、具体要求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镇政府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镇政府备案。

3.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4.镇政府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四、简易程序办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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