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生优待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保教费(教育厅等四部门 教财〔2017〕441号)河南省内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在园幼儿;标准每生每年600元;就读幼儿园具体实施;外县户籍在我县就读幼儿,由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纳入资助。学年中间转学的,本学年资助仍由原幼儿园负担。转外省的应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
2、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省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16〕120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在籍在园幼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优先发放);每生每年400元;就读幼儿园具体实施。
3、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省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16〕120号)在免学费免住宿费基础上为寄宿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就读学校负责资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4、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省教育厅 豫发规〔2019〕592号 南阳市财政局教育局 宛财预〔2019〕484号)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范围,保证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优先获得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就读学校负责资助。
5、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教育厅等四部门 教财〔2017〕441号)河南省内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就读学校负责资助;县外在我县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我县资助;学年中间转学的,本学年应享受资助仍由原学校负担。转外省的,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营养改善计划:贫困县的学生享受国定营养餐;我县是非贫困县,学生享受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6、普通高中免学费和住宿费(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教财〔2017〕441号,省教育厅 豫财教〔2016〕111号)免除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必须为在籍在校学生);就读学校负责资助;学年中间转学,本学年资助由原学校负责。转外省的,按转入地学校所在地有关政策享受当地资助;跨区域就读学生由学生学籍所在地认定,确保政策跨区域可携带。目前我县执行标准:按照年生均1580元(每生每期790元)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分别按照年生均520元、460元、400元、400元的标准,为西峡一高、西峡二高、西峡三高和育才高中部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住宿费;
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财政部 财科教〔2016〕37号,省资助中心 豫教资〔2016〕70号)资助对象为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发放;学生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发放、上报备案、建档;就读学校负责资助。
注意:1.学生申请;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且享受最高档。目前我县执行标准:按照年生均2500元(每生每期1250元)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8、中职国家助学金(财政部等 财科教〔2016〕35号)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学校负责资助;
9、中职免学费(省政府办公厅 豫政办〔2016〕120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中职学校负责落实。标准:普通中专按照年生均1900元的标准、职业中专按照年生均1200元的标准为在校在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
10、残疾学生资助 (省教育厅等七部门 豫教基二〔2017〕142号)学前残疾幼儿。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标准享受保教费和生活补助费。幼儿园负责落实;义教残疾学生。在两免基础上,寄宿在校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并按省定营养改善计划标准给予资助。义务教育学校负责落实;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按建档立卡学生标准免学费、住宿费,并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高中学校负责落实;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高等学校负责落实。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在助困性资助项目的安排上优先考虑残疾学生,逐步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去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必须注册学籍,一是随班就读;二是特殊学校就读,三是送教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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