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各类证明事项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经排查,共梳理出自然资源局依法保留实施的证明事项4项(具体清单如下),现予以公示: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所涉 事项 | 适用 对象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 用途 | 清理 意见 |
1 | 自然资源局 | 名称或地址变更证明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或居委会 | 申请 变更 登记 | 保留 |
2 | 自然资源局 | 家庭成员证明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居委会及单位 | 不动产登记 | 保留 |
3 | 自然资源局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医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公安机关或死亡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转移登记 | 保留 |
4 | 自然资源局 | 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证明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制订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居委会、法院、单位 | 转移登记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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