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西峡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食药监应急〔2013〕12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主要精神和《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下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因人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食品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
(3)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引起的其他人身伤害或者可能引起潜在人身伤害的;
(4)由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药品引起的,对人体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
(5)我县周边地区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者已经波及我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6)其他发生在我县境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4分类分级
(1)分类
根据引发事件的主体不同分为四类: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二是药品安全事故;三是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四是药物滥用不良事件。
(2)分级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指挥下,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事件标准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县政府食安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由县委宣传部、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局、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设置若干个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2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Ⅲ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Ⅲ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发布影响限于本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Ⅲ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5)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6)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Ⅲ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3)督查督办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相关情况
(5)组织开展信息发布。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卫健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构成,作为全县Ⅲ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工作组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此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有关工作小组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教育体育局等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监察局、农业农村局等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查明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派出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其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统筹调配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评估分析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及事件具体监管部门等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县政府食安办等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组。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参照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对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提出请求。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的单位要成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县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县政府通报食品药品各环节相关企业应当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具体监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Ⅱ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I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单位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区域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研判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乡镇(街道)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所在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上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单位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药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1报告主体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事件发生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4.1.2报告时限
(1)对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
(2)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上报县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
(3)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
(4)对县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意见,要迅速传达落实到位,并及时回告办理情况及结果。对县人民政府要求按时核实的信息,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4.2报告内容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及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报告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单位、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报告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报送标准
4.3.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①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中毒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乡镇以上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3.2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①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者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者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②短期内2个以上乡镇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③其他应当报告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4事件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药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政府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4.5信息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县卫健委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事发地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通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或者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议等。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根据食品安药品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的市政府、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初判为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启动响应级别的响应,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县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事件具体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南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峡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小事件危害。
(1)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本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赴置
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对所涉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以下工作:1、依法责令立刻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2、依法封存所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3、协助卫生、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4、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以下情况:事件发生地、时间、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人数和死亡人数;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在本行政区域的销售、使用情况,并向县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相关部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会同县公安部门调查并报告市公安局;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县疾病控制中心沟通;
监督实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对已经确认为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引起的不良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3)应急响应技术机
接到事件报告或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监测、检验机构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引发事件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取样,并尽快完成送检工作。
(4)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手机客户端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事件发生单位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部门工作组;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县政府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面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和技术筹支持,对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适时终止响应。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级别提升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者托幼机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3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具体建议,经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2)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监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实施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6.2 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评价、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县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县内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保障监督、监测网络有效运转,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方便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监督、监测网络应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7.2 应急人员、设备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7.3 物资、经费保障
7.3.1 物资储备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7.3.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使公众能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促进合理用药,避免、减少和减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引导媒体正确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2)培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能力。
(3)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5 有关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处理物资储备。交通部门要确保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人员以及鉴定、救护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事发地的交通管理工作。外事部门做好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组织通报情况,争取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对在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取食物或饮水进入人体的病源物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
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件。
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技术机构:指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物滥用监测站、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各级药品检验机构。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本预案。各乡镇(街道)及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各自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食安办备案。
(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西峡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 月 日印发的《西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西政办[2016]13号)同时废。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分 级 | 评估指标 | 响应级别 | 启动级别 |
特别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Ⅱ级响应 | 省级 |
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Ⅲ级响应 | 市级 |
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Ⅳ级响应 | 县级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药品(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级别 | 标 准 | 响应 级别 |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省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市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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