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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捕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1-02-25

一、制订背景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先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为了更好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碧水蓝天西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南阳市公安局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实施2021年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三、制定过程

 我县召集了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本通告内容进行了讨论,拟定了初稿,并进行了3次修改,随后到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就本通告的制定出台达成了一致意见,经县法制办审核通过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印制发布。

四、主要内容

1、禁渔区和禁渔期

1)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布在丁河、寨根、桑坪、石界河、太平镇、军马河等六个乡镇),实施常年禁捕。

2)全县所有河道、水库等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期”制度。

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南阳市公安局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实施2021年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淅川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召县鸭河口水库蒙古红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3个保护区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实行常年禁捕禁渔。除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外的所有河道、水库等天然水域实行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禁渔期制度。

2、禁止作业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南阳市公安局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实施2021年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制定。

3、法律责任

(一)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从事捕捞的或者使用禁止的作业类型进行捕捞的,由渔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达到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标准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非法渔获物和禁用渔具的非法使用处罚,由渔政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处理处罚。

(三)针对“三无船舶”,浮动设施等非法设施,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四)针对阻碍渔政、市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制定。

5、公示相关主管部门的电话,引导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意识,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凝聚起全社会共抓共管、打击非法捕捞作业的合力,形成“不能捕、不敢捕、不想捕”的浓厚氛围。

政策咨询渠道:西峡县农业农村局    0377-69663682

相关文件: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捕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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