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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民政局关于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0-04-14

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全县各社会组织实施2019年度检查。现就社会组织2019年度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9年9月30日前,在西峡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时间

社会组织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到民政局领取年检文件,按要求将年检材料准备完毕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社会组织,应于7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民政局审核。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

(三)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学校另提交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医疗机构另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养老机构另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制度必须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能够在2019年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办事民主,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8.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0.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1.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向企业乱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2.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超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规使用票据的;

14.无固定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15、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的;

16、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具体要求

(一)社会组织必须于7月31日前将需报送的材料全部报民政局。

(二)年检报告书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反映本单位2019年度的真实情况,不得缺项、漏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意见并签字;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用A4纸打印。

(三)各社会组织接到通知后,要认真整理好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主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工作。

对于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拒不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县民政局将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县民政局将依法将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

六、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我局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和省民政厅《河南省社会组织“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专门抽查审计,检查结果予以公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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