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2020-00113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西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峡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 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西政[2020]20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08月12日 |
西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峡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 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西峡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2日
西峡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处置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砂石市场供应、稳定砂石价格、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推广机制砂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推进砂石资源管理改革,缓解县域砂石资源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制订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处置办法:
一、管理处置办法
河道砂石、持证矿山可利用资源、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可利用资源、重点工程项目产生的土砂石均属于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县政府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持证矿山可利用资源的处置
对建材类露天矿山在批准开采范围内剥离物(矿体、矿体以外允许剥离区域)可利用的资源要全部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核实、评估,按照对比市场基准价两者就其高的原则,征收利用的矿资源出让收益后,采矿权人方可进行处置。
具体流程如下:
1.矿业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剥离物综合利用储量报告;
2.县自然资源局查验矿业权人证照;
3.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对矿山剥离物产生的废石废渣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金额。
注:超出批准范围(含开采量)未缴纳销售收益,按超层越界,予以打击。
(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可利用资源的处置
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类矿山的修复(经过自然生态恢复的矿山除外),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利用资源,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公开对外销售。
具体流程如下:
1.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对区域内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所产生的土石料进行普查登记,县水利、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2.由地质勘查部门实地核实资源量;
3.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挂牌起始价;
4.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销售。
注:其销售收益,应首先用于矿山的生态修复,矿区所属地乡镇政府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加工、销售、运输等,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从严予以打击。
(三)重点工程项目产生土砂石的处置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施工期间采挖的土砂石,不需办理采矿登记,按设计采挖出的土砂石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对外销售,确保公开透明。具体流程如下:
1.重点工程需提供县级以上批文;(建设项目批文、招投标文件)
2.项目业主提出对弃渣自用的工程量概算;
3.由会计师事务所按标段对出渣总量、自用量、剩余量进行核准确认,并出具负责性的核查意见;
4.如无剩余就交建设单位使用;
5.如有剩余由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挂牌起始价;
6.报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销售;
7.中标人向财政部门足额缴纳拍卖金额后,可自行处置。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在批准占地范围内施工期间采挖的土砂石,按相关规定征收利用的矿资源出让收益。
注:项目业主对工程废渣,有权按项目设计规划进行规范处理。对自用外剩余弃渣私自处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从严予以打击。
(四)砂石矿产资源的管理处置
1.凡各级财政投资或财政验收的重点项目,在同等质量、同等规格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本县国有公司砂石,国有砂石公司按照市场价格的85%供应。
2.县域内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益性工程用砂,由属地乡镇政府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县国有砂石公司按照“保证资源税费不流失、开采使用不违规”的原则,予以支持优惠,按照市场价格的60%供应,报县水利局批准后执行。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建房屋用砂,凭乡(镇)、村出具证明,由县国有砂石公司免费供应。
3.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及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可利用砂石资源,由国有砂石公司负责处置,国有砂石公司销售后上缴县财政。
4.县域内违法违规囤积的河砂(石)、机制砂(石),数量在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下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街道)限期合规清除,并恢复原貌;数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暂扣封存,依法调查处理。无合法来源或无主囤积砂石,依法予以没收,现场有砂石加工设备的,一律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原貌。
二、奖励措施
(一)对各乡镇移交的非法砂石矿产资源,经县综合执法专班核实处置后,按照净利润的70%分给乡镇、30%留县财政的原则,年底由县财政拨付给相关乡镇。
(二)国有砂石公司各乡镇所属站点当年销售净利润的5%,由县财政在年底结算后拨付给所属地乡镇政府,用于当地砂石资源管理、河道及矿山生态修复。
(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用于奖励举报人、执法工作人员和具体的工作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到县财政部门报账结算。
三、人员配备
(一)砂石资源处置人员配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物价)、税务等部门组成,需要时可吸纳交通、公路、项目指挥部、住建等部门参加。
(二)砂石资源运营人员配备:县水利局牵头,自然资源、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物价)、税务等部门组成,需要时可吸纳交通、公路、项目指挥部、住建等部门参加。
四、如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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