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及本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市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根据《中共西峡县委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发〔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设立西峡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西峡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XXX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五条 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编制预算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按照“上打下”的方法编制预算,即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上年审定的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列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预算,按实际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九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适用范围、标准及开支内容
第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法》中所规定的 “创新创业支持”、“工作生活待遇”、“人才激励及培养”等有关事项,具体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个人相关的开支内容,作为奖励和补贴,归个人使用,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岗位津贴、差旅补助、医疗补贴、住房优租及配套保障;
(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科技成果奖励;
(三)高端外国专家一次性资助;
(四)省级评定的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一次性奖励安家补助;
(五)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个人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人才发展相关项目资金(含对单位、项目的奖励资金)的用途范围和开支内容,按照《西峡县“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并作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据。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受理及拨付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用才单位或个人。申请资金需按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理主体是各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按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申请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定期考核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用发挥情况。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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