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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 及补助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来源:政府部门 时间:2019-0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以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科技研发等方式到我县参与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且通过评审认定的人才(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和学历兼优,专业和贡献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同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五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评审认定等级,引进年内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评审认定机构

 

第六条  成立西峡县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高层次人才及项目。

第七条  评审认定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委、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 名,专职委员15名左右。评审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审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门类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业类、文化社科类、卫生类、教育类、农业类、创新人才及其它类7个专业评审认定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第三章    评审认定对象

 

第九条  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根据我县现行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共分A、B、C三类:

1.A类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端人才;

2.B类人才: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原百人计划”人选、“中原千人计划”人选、省级评定的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3.C类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能够产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各类人才。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的项目是指《办法》中高层次人才所涉及的相关项目。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直接向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根据需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审批表》;

2.身份证;

3.西峡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

4.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

5.最高学历证书及学历认定报告(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8.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项目立项证明(项目类评审认定提供);

10.C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11.C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行业部门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需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河南职称网。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需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12.符合我县现行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二)初审。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类转交各专业组,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业绩、成果、贡献、项目可行性、合同协议等论证和评议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委员会在专业组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四)审核。评审认定委员会将评审认定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证。对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西峡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评审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常年受理申报材料,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第五章  考核及淘汰

 

第十五条  建立西峡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机制。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和用才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的;

(三)资助期内不再与我县用才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五)合同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补助津贴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补助津贴发放标准。

(一)引进符合《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的A类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发放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并由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和工作用车或给与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

(二)引进符合《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的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40万元的安家补助,(提供不少于4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3万元的岗位津贴、交通补助,用才单位提供配套的实验室、办公室。

(三)引进符合《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不低于15万元安家费,(提供5-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的岗位津贴、交通补助,用才单位提供配套的实验室、办公室。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配偶关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优先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补助补贴发放办法.

(一)安家费用补贴办法经评审认定后符合以上三类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安家费补助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首次拨付安家费用补贴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期拨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二)岗位津贴、交通补助发放办法

经评审认定后符合以上三类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的岗位津贴、交通补助,按照引进时的标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年度发放。

第二十条  我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申领补助补贴:

(一)申请。个人经所在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收取以下申请材料:

1、《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半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5、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做出说明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核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并转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补贴,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做出说明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发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情况放发补助补贴。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补助补贴常年接受申领,每月1日-10日为申领日,遇法定过节假日顺延,从申报之日起20天办结,月底前统一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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