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县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对象是指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方式,为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县外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柔性引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评价、认定、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县外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聘请县外人才来我县开展短期兼职、返聘已退休县外人才来我县工作、聘请旅居我县休假的县外人才在西峡开展服务,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对口支援:与县外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集中、定向、定期选派优秀人才为县用才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四)技术入股:与县外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五)经评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用才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二)约定一年以上服务期限,明确在西峡服务次数(时间)。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在西峡服务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七条 柔性引才办理程序:
(一)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常年接受申报,用才单位将柔性引才有关材料,报送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柔性引进人才的评审认定,按照《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进行;
(三)经评审认定为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颁发《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柔性)》,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议期间除享受与用才单位协议约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一)根据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完成情况,经评审认定后,按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所引人才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单位,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用才单位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县人社部门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对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第九条 鼓励用才单位给予柔性引进的人才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条 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柔性引进人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对用才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之间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缴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县引才有关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县用才需求,开展招才引智服务工作。用才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加强与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高校的联系,主动开展柔性引进人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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