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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政府部门 时间:2019-05-17
  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西发〔2018〕3号)精神,加强全县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强力实施“两轮两翼”战略、重抓重推“八大专项”的工作部署,按照“择优选拔、目标考核、财政资助、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项目培养人才,为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 第三条  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对象,是指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全县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重点支柱产业中,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并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选拔范围:

    (一)近三年在我县文教、卫生、科研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实践活动,符合选拔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业基础扎实,科研工作能力强。

    (三)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忠于科学的职业道德。

    (四)结合创新和产业需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具备勇于探索和创新精神。

    (五)在科研、学科建设、成果推广应用、产学研结合中做出积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较深专业造诣,对科技创新和研发做出较大贡献,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基,达到内外先进水平。

    2.在学科建设和专业领域上,创新理论或方法,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积极贡献,推动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

    3.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重大技术突破,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产学研结合中成效显著,示范效应突出。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峡县青年科技人才推荐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业绩等相关材料。

    (二)县科技局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青年科技人才建议人选经考察合格,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进行备案管理。

  3. 第七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教育,组织进行国情、省情、市情、县情考察,帮助培养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自主创新能力。有重点地分期、分批选派培养对象到国内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企业进行研修、培训或担任访问学者。创造条件安排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省、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重大产学研示范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立项。

    第十条  加强以培养对象为核心的人才团队建设。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培养对象急需的人才或助手。依托培养对象所在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培养对象为核心,凝聚人才,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层次合理的人才团队。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地位。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内外权威学术团体、决策咨询等机构专家委员会的候选人选,在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荣誉与待遇方面优先从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中推荐、选拔。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协商优秀培养对象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提升他们的社会荣誉。

    第十三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对在创新创业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显著贡献的培育对象进行表彰鼓励。每3年组织开展1次从培养对象中评选“十佳”青年科技人才活动,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最高3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

  4. 第十四条  建立西峡县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信息数据库,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定期了解青年科技人才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完善培养对象选拔办法,建立培养对象退出、容错机制,强化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积极搭建青年科技人才俱乐部、创新协会、创意沙龙等各类活动组织,定期组织活动,以社会网络平台凝聚青年人才。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销其培养对象资格: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

    (三)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五)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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