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审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西发〔201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规定的高层次人创新创业项目,通过评审认定产生。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必须紧紧围绕建设“四个西峡”的需要,坚持优先保障、急需实用、注重效益的原则,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条 按照市委规划实施的“九大专项”,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认定的重点为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和学历兼优,专业和贡献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同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评审认定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县科技局、人社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评审认定等级,引进5年内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 成立西峡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评审认定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专职委员15名左右。评审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评审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其中包括:
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端人才;
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人选、省级评定的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或团队。或者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西峡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县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十条 评审认定的项目是指《办法》中高层次人才所涉及的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直接向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根据需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西峡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审批表》。
2. 身份证。
3. 西峡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
4.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属柔性引才的,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等。
5. 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 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 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8.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项目立项证明(项目类评审认定提供)。
10.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11.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行业部门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需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河南职称网。
12.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二)初审。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业绩、成果、贡献、项目可行性、合同协议等论证和评议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程序和表彰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四)审核。评审认定委员会将评审认定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证。对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颁发《西峡县高层次才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评审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常年受理申报材料,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考核管理机制。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和用才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证书的;
(三)资助期内不再与我县用才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五)合同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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