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发〔2018〕3号 中共西峡县委 西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县直各单位:
《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峡县委
西峡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加快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区域人才高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就实施“智汇龙乡计划”,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聚焦市委“两轮两翼”重大战略和“九大专项”重点产业,突出“四个西峡”和“四区建设”战略目标,坚持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分层分类、科学精准,产业集聚、高端引领,整合资源、打造品牌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积极的人才政策,充分吸引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向龙乡集聚、汇智,全面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不断提高人才贡献率,打造具有西峡特色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第二条 优先支持人才(团队)以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科技研发等方式到我县参与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经评审认定,对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发放安家补助和工作补贴,并由用才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和工作用车或给予工作用车购置一次性补助;对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人选、省级评定的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40万元的安家补助,提供不少于4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3万元的岗位津贴、交通补助,用才单位提供配套的实验室、办公室;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给予不低于15万元安家费,提供5-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的岗位津贴、交通补助,用才单位提供配套的实验室、办公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配偶关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优先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优先提供企业用地;根据项目吸纳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经评审认定,给予不高于50万元项目扶持;对租赁标准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其1-3年厂房租金补贴。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高成长型创业项目的,县财政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度,经评审认定后,给予3%的配套启动资助,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最高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未纳入省市贴息的,我县按照同类企业市级贷款贴息额的50%给予配套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提供住房优租及配套保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一般不低于90平方米,租期不超过3年,租金由用才单位和县财政按1:1分担。对新引进并在我县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无偿获赠免租住房(与安家费不可同时享受)。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有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国境、医疗保障、在职培养等方面优惠待遇。配偶需安置工作的,按照“身份对等、妥善安置”的原则协助安排其家属工作;其子女需进入县域内中等及以下学校学习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优先原则协调办理。医疗保障由县统一安排,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等。
第五条 设立专项事业编制。针对我县确定的八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确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设立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由县编办在事业编制限额内单列,实行专编专用、人退编收的动态管理,简化程序,特需特办。对刚性新引进到上述四类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经认定具有重要创新成果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编制人事政策规定程序,可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人才专项编制,采取直接考核方式选聘到事业单位。
第六条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原则,支持企业采取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挂职兼职、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柔性引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外建立研发机构、孵化基地,就地吸纳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技术资源。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照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人才补贴,最高20万元,单个企业所引人才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单位,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拓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渠道。对于我县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可不经过笔试,采取直接考察等确定拟聘用人选。对于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采取笔试、面试或直接面试的方式拟定选聘人选;特殊情况下,在保证质量、不降格以求的前提下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确定聘用人选。对于我县基层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紧缺人才,采取适当降低招聘学历要求,放宽招聘专业限制,适当调整招聘年龄条件,合理确定开考比例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
第八条 健全人才培养及奖励制度。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经营管理、金融服务、教育医疗等领域,每2年遴选培养10名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创新成果显著的中青年骨干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每人最高3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每年遴选30名左右相关岗位的业务管理骨干赴高校进行学习培训,到先进地区学习交流,到院士专家身边访学进修等。每3年评选表彰30名左右西峡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人才回归创业之星,每人奖励2万元。
第九条 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创新人才,经评审认定后,3年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的30%给予人才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3年内对企业付给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部分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机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推荐介绍并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1人以上,且高层次人才实际开展了创新创业项目的,经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所引进的人才是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西峡县工作须满3年。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出成果、出成绩。对引进的上述人才在西峡取得研发、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应用、专利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计划项目,争取政策支持。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和中原学者、“中原百人计划”、“中原千人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人才,分别奖励60万元和20万元;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被评为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现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研究项目获得相应奖励,实现成果转化,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2-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首次来到我县八大专项重点支撑企业、重点工业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确定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照每年15000元、12000元、9000元、6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在南阳职业学院等大中专院校采取“冠名班”“定向班”等学制班方式订单培训30人以上的(毕业取得双证),当年所培养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技校生到西峡工业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并在岗就业的,对与上一年相比新增的部分,分别按照大专及以上学历每人800元、中专(中技)学历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养院校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我县企业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高级工、技师资格的,按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给予每人次500元、1000元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工匠的培养。对参加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个人予以补助,被评定为市首席技师的给予每人1万元资助。对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和“河南省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6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并给予所在企业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进一步培养社会事业人才。立足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着眼于“出精品、出力作、出大家”,培养造就一批德艺双馨的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代表人物。以民生需求为导向,持续强化基础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医疗人才的能力素质。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带动培育大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土专家”和“田秀才”。推进城镇社区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建设,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龙乡英才”服务联系卡,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全程跟踪引导服务,并享受县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免首道门票待遇。对在西峡工作期间遵纪守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津贴,授予政府荣誉;符合条件的优先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人选推荐。同时,采取人才主题公园、广场、大道、长廊,开设人才事迹网络展示馆等方式,建立永久性激励阵地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县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优先保障,由县人才办专账管理,作为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的专项经费。设立由县人才办、人社局、审计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委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按照用才单位申请、审核小组审核等程序,列支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才单位以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与专业机构创办各类人才表彰奖项。对同一人才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奖项,涉及县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依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以上所需资金除已由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外,其他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差别化奖补。其中,用才单位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按照隶属关系按财政管理方式供给;用才单位是财政差供、自收自支事业或企业性质的,经审定后,其各种费用由同级收益财政视情况给予补贴。
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优惠政策落实措施、人才评价认定等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每条目各自适应的对象,不包含县内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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