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西政〔2017〕27号
西峡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市审改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宛审改组〔2017〕2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审改办)近期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已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开,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此文件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以及各有关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县发改委、国土局两个具有清理规范事项的审批单位,要在本决定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各自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今后,凡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按照法定程序由县审改办(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报县政府核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西峡县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2017年10月25日
附 件
西峡县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发展和改革改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2 | 国土资源 管理局 | 采矿许可证 遗失声明 | 采矿权登记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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