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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2018年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 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来源:物价办 时间:2018-08-2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2018年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

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470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价调整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水平降低0.55分/千瓦时。分电压等级的销售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二、余热、余压、余气性质的自备电厂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向省级电网企业申请免交系统备用费。

三、我省水泥、电解铝、钢铁企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均按国家规定加价标准执行,不再每年发文明确。

四、电气化铁路市场化电量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五、电力用户自建线路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自建线路包括第二路新建电源点至用户负荷侧全部线路。

六、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会同电力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电力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1.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河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下载:

        

豫发改价管[2018]47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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