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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

来源:房管局 时间:2022-11-23

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条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接受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第六条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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