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民政局 关于对全县社会团体进行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全县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对各社会团体实施2017年度检查。现就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 年检范围
2017年9月30日前,在西峡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检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9月30日。
各社会团体务必于2018年4月20日前到民政局领取年检文件和表格,按要求将年检材料准备完毕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社会团体,应于5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民政局审核。
三、年检报送的材料
(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 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三)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具体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必须于5月30日前将需报送的材料全部报民政局。
(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反映本单位2017年度的真实情况,不得缺项、漏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意见并签字。
(三)各社会团体接到通知后,要认真整理好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主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真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社会团体年检的初审工作。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开展专项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度工作信息,或对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能够在2017年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办事民主,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没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或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8.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0.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1.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向企业乱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2.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超标准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规使用票据的;
14.无固定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我局将对“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按时换发具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对于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拒不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我局将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缴其印章、登记证书及有关凭证,责令其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检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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